统战园地当前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统战园地

书统战之法·育同心之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主题书法作品展(第12期)
文章来源: 法规科、党派科、知新科 发布时间:2026-08-13 浏览:681 次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促进性法律,该法创下两个“第一部”、三个“首次”:这是30多年来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的第一部法律案,也是30多年来第一部设置序言的法律;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首次从法理层面阐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核心概念,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

墨香传法理,书笔育同心。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市委统战部开展“书统战之法·育同心之魂”主题活动,邀请广大统战成员以笔墨书写法律条文,寓教于艺、以文化人,在潜移默化中弘扬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本次活动旨在创新法治宣传教育载体,推动书法艺术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度融合,实现线上新媒体技术与线下传统宣传方式互补耦合,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统战法治宣传矩阵。

本期特辑,邀您共赏。

陈阳升.jpg


作者:陈阳升  九三学社社员

阜阳市书法家协会会员、颍泉区书法家协会理事



图片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条


60.png


作者:金志刚  民建会员

中国书法家协会注册教师、安徽省诗词协会会员

阜阳市书法家协会会员、阜阳市作家协会会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图片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61.png


作者:陈凯  无党派人士

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安徽省书法家协会理事

安徽省女书法家协会副主席、阜阳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图片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62.png


作者:王乐天  颍东区新联会会员

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楹联学会会员、中国硬笔书法协会会员

阜阳市书法家协会主席团委员、阜阳市书法家协会硬笔书法专业委员会秘书

长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煽动或者资助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63.png


作者:周会杰  颍泉区新联会会员

安徽省青年美术家协会会员、安徽省硬笔书法家协会会员

阜阳市书法家协会会员、阜阳市美术家协会会员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图片


作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


64.65.png


作者:庄允超   颍泉区新联会会员

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华诗词学会会员

安徽省书法家协会会员、阜阳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专题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