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阜阳市委建议:关于尽快改变城乡同命不同价审判的建议 |
文章来源: 民革阜阳市委 发布时间:2016-10-20 浏览:5308 次 |
自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项目,均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受害人为事发前在城镇居住的,死亡赔偿金等项目应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受害人事发前在农村居住的,死亡赔偿金等项目则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而每个省关于上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及人均纯收入数额不尽相同。这就导致同样是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人,其家属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相差甚远。单就安徽省来说,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为2693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21元。受害人(60岁以下)为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总额为538720元(即26936元/年×20年),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总额为216420元(即10821元/年×20年),同样是鲜活生命的消失,难道城镇居民的生命就比农村居民的生命值钱。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这完全是人为地规定了城里人的生命就比乡里人的生命贵至少2.5倍,明显属于同名不同价。 在全国一片呼声中,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进行适当的缓和,该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该规定仅指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并未规定不同的侵权行为造成城乡不同的人死亡按同一标准赔偿。因此,《侵权责任法》并未根本解决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本人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已经施行近13年,颁布之初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城乡人口流动量的加大,农村居民户口性质的取消,城乡二元论机制也应退出历史舞台。如果再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城乡标准区别适用,具明显有以下流弊: 一、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区别赔偿的规定明显违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然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司法解释却规定城镇居民却比农村居民高贵,其生命就比农村居民的生命值钱?因此,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居民区别赔偿的规定,明显违反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依法应予修改。 二、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区别赔偿的规定不利于保护人权。 保障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进步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区别赔偿的规定,明显带有人权歧视的色彩。 三、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区别赔偿的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相互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犯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具体标准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也就是说,既然国家赔偿法这样的基本法律都规定了统一按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赔偿,司法解释再区分不同地区的城乡差别计算赔偿,明显与国家法律规定相矛盾。 四、不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性和权威性。 同样是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为892666元(即44633.3元/年×20年),而在安徽仅得到538720元(即26936元/年×20年),而安徽城镇居民的赔偿数额是农村居民赔偿数额的2.5倍。明显有违法律统一性的尊严,更无法让公民体验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 五、容易造成司法审判的混乱。 在城乡差别赔偿的规定下,受害人为了达到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目的,不惜一切代价伪造在城镇居住的证据。为了达此目的,多在事发后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在城镇居住的证明,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以至于很多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的赔偿项目,都达到了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目的。 六、在户籍制度统一的情况下,再区分城乡标准,更是对农村人的歧视。 目前全国已经有30个省全面取消了农村居民的户口性质,统一使用居民户口簿,即全部以“居民”相称。既然不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也就不存在城乡差别。在此情况下,仍区别适用城乡标准计算赔偿,明显带有严重滞后性。 针对以上问题,特建议如下: 一、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当时确实具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体现出严重滞后性的一方面。根据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出台相关解释,但因司法解释不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时,可以修改或废止。 二、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相关赔偿标准。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修改,各省人大常委会已经根据具体情况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进行了解决。如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不再区分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统一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因此建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相关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双重标准。 三、每年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公布计算损害赔偿项目所需的相关指标,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样的案件不同判的现象频发。除伤残、死亡赔偿金外,对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也需要统一尺度。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具体数额如何界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导致阜南、临泉、颍州、颍泉等不同的法院对误工费的认定相差很大。为了统一标准,建议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指定统一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尽量避免同样案件不同判决。 司法审判是严肃的,更是公正的,当事人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寻求救济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同意的裁判标准,取消城乡同命不同价的规定,真正让每个当事人体验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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